河南明确“十二五”建筑节能目标
离开法治搞民主必然会出现社会的混乱无序,甚至出现无政府的状况,也无法真正实现民主。
在严格使用法律概念时,笔者将前者称为软法(soft law),将后者称为软规则(soft rules)。软法不彰,则硬法难以落实。
在这里,向来作为软法的国际法--不论是联合国《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还是《儿童权利公约》、《禁止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歧视国际公约》等人权公约及其国际解释性文件,还是作为软法的国内法--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重要立法到《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等广义的软法,都全面补充了作为硬法的我国《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相关硬法规定,是我国应对人口贩运问题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很多人的心目中都对国际法的效力有所轻视。国家要保障人权,实现良治,必须依靠法治,特别是对严格意义的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类的软法更要加强重视和落实,并充分发挥诸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一类的软法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作用。这些软规则在实践中的影响是很大的。[2]至今仍然可能有人对这样的规划、计划等不太重视。
[5]类似于国内法中广义软法中的政策性文件,国际人权法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具有严格法律效力的软规则。三、国际法上的软法对国际法来说,软法的概念与国内法相比稍有不同。[10](P5-6)这个社会结构在决定案件结果的作用上,与案件的实体维度和程序维度可能一样重要,只不过后两者一般被纳入统一的法律规范,而前者则长期受到忽视甚至刻意的否定,所以一旦发生作用,往往表现为案件处理与法律规范的偏离。
(注:以杜培武案件为例,被告人曾在法庭上当庭出示刑讯留下的血衣,但是法官依然认为其庭前供述真实可信。从规则的效力等级来说,上层立法无疑高于基层规定,不过对于个体的法官而言,所谓县官不如现管,本院的内部规定通常都会优先于全国性的法律或司法解释。除非受到金钱的诱惑或管理者的监督,个人很少愿意努力工作。正是从这个意义出发,对于个案的处理方式和判决结果的准确预测和解释,往往无法回避法官所处的特定的社会网络,尤其是在独立审判机制尚有待完善的背景下。
所谓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也通常就此产生。)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案件已经特殊到无须论证的地步,比如法院院长即是被害人,有关法院却依然拒绝指定他院管辖。
(二)防范并遏制法官滥用权力一个必须承认的现实是,当前法官的职业操守尚不能从体制层面得到充分保证,因此应当避免过度信任法官的道德自觉,尽量争取从技术层面形成对法官行为的有效约束。)二是法律规范的非完整性,即在设立义务性或禁止性规范的同时,没有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或权利救济机制,而是基本依赖法官的道德自觉,导致相关规范成为无牙的老虎,难以实现对法官行为的有效约束。)以制约与配合、尊重与庇护等关系为纽带。)如此一来,程序失灵已不仅仅导致诉讼公正性的消减,更进一步成为司法腐败或徇私枉法的工具。
尽管其中包含法官个人操守的成分,但是在相当部分案件中,这种自私和软弱并不一定具备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因为它一则是法官作为人的本性使然,二则受制于尚待完善的权力结构和诉讼模式,很大程度上并非法官个人的自主选择。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三款规定,如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合议庭应当直接作出无罪判决,即俗称之疑罪从无。)如果承办案件过多,法官的自然选择通常是草率办案而非加班加点,比如大幅缩短庭审时间,限制被告人及辩护人行使质证权和辩论权,压缩判决书的篇幅,降低说理充分程度等。不仅如此,基层司法管理中的诸多功利性做法,尤其是叠床架屋的审批制度和唯数字论的考核体系,又进一步为法官违反程序的自利行为提供了体制性保护甚至鼓励。
反之,如果一开始就以人性本善为基础来制定法律,那么一旦遇到道德败坏者,法律规范就可能被轻易扭曲、架空或者规避,而且还一时找不到补救方法,因为立法者根本没有作此准备。)或疑罪从撤(注:即由检察院撤回起诉,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以取保候审等方式不了了之。
最为普遍的做法,就是在法定的合议庭、独任庭、审判委员会三种审判组织之外,另行赋予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庭务会、审判长联席会议等主体以一定的实体裁判权和程序决策权统治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是指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25]《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03页。[19]《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82页。这也是惩治贪官污吏是历朝历代的一项重要任务的原因所在。[23]《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25页。然而,非平等性是政治权力最为本质的特点,可以说是常态。三、权力腐败的法律属性与民本、民生、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悖权力腐败日益成为社会改革的绊脚石和腐蚀剂,威胁着政治稳定,阻碍着经济建设。
对这一秘密的发现正是马克思的伟大贡献。一般而言,权力腐败者都有一个苦难的童年、奋斗的青年、上升的中年、悲惨的晚年,基本上都循着由胜而骄、由骄而奢、由奢而腐、由腐而败的轨迹,最后滑到衰败的泥潭。
权力的可交换性,表现为以权力为资源进行的有形的和无形的交换。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划分是比较明显的。
[5]2010年,全国146500多名党员受到党纪处分。这是当时公认的世界奇迹。
培养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14]刘金国:《再论权力腐败的法律制约》,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11]黄苇町:《苏共亡党十年祭》,载《南方周末》2001年8月17日。(二)权力腐败的法律属性与民生相悖民生问题关乎政权兴旺与社会稳定,是国家兴亡、社会稳定、长治久安、人民幸福的重要标志。
无疑这种权力是与政治国家共存亡的。[8][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62页。
[12]这一界定应当说是正确的,为了更加准确界定权力腐败的概念,而今略微加以变化,权力腐败是权力的权利化和权力的非责任化。我们正应当警醒权位的变化,权力的风险也是存在的,即权力存在被污染的可能性。
[22]《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02页。我们所闻所见的那些贪官,可以让捞来的数以万计货币发霉、虫蛀、水浸,可以毫不吝惜地买官和狡猾地卖官,可以拥有无数的情人、美女……。
从应然上讲,权力并不属于个人。[26]李捷:《毛泽东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探索》,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6期。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这种膨胀的私欲是永无止境的。
从这个规律中,我们可以清醒认识到党要管干部,要培养干部、教育干部、关心干部。他们不考虑更不顾及人民群众的死活,贪婪盘剥,无休止地侵吞。
[20]《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页。民者,万世之本,不可欺。
如果更为直白地表达,这个命题是指利用公权力谋私利和扩张权力以便捞取更大的利益。若腐败现象如此蔓延不加以遏制的话,会爆发民生危机,法的物质制约属性(利益格局)就会发生变异,社会稳定与政权兴旺就将面临严峻形势。